原告王*诉被告沧州渤海新区安骅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9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丽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于2014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崔**,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程长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在庭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本院裁定。2015年4月29日,承办人变更为代理审判员张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委托代理人变更为刘*、陈**。本案于2015年6月4日、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6月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崔**,被告法定代表人周**、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7月6日,原告王*、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3月10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职务为大副,事实上被告提供的岗位为替班大副,与合同不符,被告未按照合同约...(本文书还有39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