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诉被告沅陵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于2020年12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2020年8月13日,沅陵县人民政府作出沅政赔(2020)1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赔偿请求人郑**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原告郑**诉称,经沅陵县人民政府、楠木铺乡政府多次协调,原告与楠木铺乡溶溪村民委员会于2013年4月26日达成《土地承包合同书》,楠木铺乡溶溪村民委员会将其土地承包给原告郑**使用,承包期限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合同约定原告可在承包地内取沙,在承包期满后必须恢复原状。沅陵县水利局只以责令郑**立即停止非法采砂行为,听候处理。被告未经处罚,也未作出任何行政强制决定,且未经任何催告,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依法取缔楠木铺乡溶溪村郑**非法砂石场专项行动方案》,同月15日组织相关部门...(本文书还有23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