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蔡农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刘**、任**、何*、赵*、李**、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9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蔡农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赵**,被上诉人何*、赵*、李**、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农商行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第三项,依法改判任**、刘**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李**、何*、余*、赵*承担连带还款责任;2、二审诉讼费由任**、刘**、李**、何*、余*、赵*承担。事实与理由:1、任**、刘**系夫妻,刘**借款用于建房,借款应为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人共同偿还。2、新蔡农商行与刘**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一审判决引用的“本合同项下所有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以专人递交、挂号信函或邮政快递等方式送达”内容。《个人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三项公告催收约定“对借款人拖欠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予以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告催收”。该约定并没有以当事人下落不明为限制性条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新蔡农商行公告催收明显...(本文书还有5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