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1诉西吉县自然资源局、第三人西吉县融信风电有限公司、西吉县偏城林场林木行政补偿一案,马某1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4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马某1系西吉县偏城乡高崖村河**村民。2008年12月4日,西吉县林业局为马某1(曾用名马店成)颁发了编号为西林证字(2008)第****号的林权证,林权证载明马某1为林木所有权权利人。2016年8月16日,西吉县自然资源局征收了马某1的林地5.63亩,并向马某1支付林地补偿款45507.2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西吉县自然资源局依据西吉县人民政府于201...(本文书还有3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