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沙**诉被告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复议一案,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2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副主任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陈**,被告西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四一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沙**诉称,原告系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十里铺村村民,该村原为西宁市东郊人民公社下十里铺生产大队。1983年国家实行统一管理大包干到户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时,西宁市东郊人民公社下十里铺生产大队于1983年3月9日与原告当时的户主沙庭花(已故,系原告之父)签订了《东郊公社农业生产责任制合同书》,原告承包了涉案土地2.3亩,一直耕种占有至今,此土地为集体承包土地。2020年5月第三人将原告诉至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告停止对第三人...(本文书还有45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