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5年4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金林独任审判,后因案件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2016年3月15日、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张**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第一、二次开庭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叶*到庭参加了第三次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4年7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利息月利率1.8%。被告至今未兑现还款承诺,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60万元,要求自2014年7月5日起按月利率1.8%支付至还清借款时止的利息。
被告张**辩称,双方对借款60万元及相应的利率约定属实,但原告汇入被告账户60万元后,又划走了40万元,被告仅收到借款20万元。被告已经归还了11万元,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4...(本文书还有8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