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00195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锦州石化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高**诉称,我是被告单位1997年退休职工。在退休时,被告按我1993年的工资标准计发退休费,我已于1992年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在退休时我个人缴费部分没有计发在退休费中。在1994年没有实行养老改革前,20多年都执行国*(78)104号文件规定,按当年退休前一个月工资计发养老金,而被告没有执行此文件规定。国*(1995)6号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规定了十一条原则和两种计发退休养老金的基本办法、计算公式。实施办法一是为中央直属企业用的。如“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三年内到达法定离退休的职工,在按改革前原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同时,再按缴费期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一定比例增发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三年后到达法定离退休的职工,其在本办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简单说改革后退休金一是按原(78)104号文件计算基本养老金,只是增加了个人缴费的养老金。实施办法二主要为各省城镇企业制定的省计发办法用的,原因是城镇企业不能享受中央企业待遇。被告单位是属于系统统筹企业,不属于市管范围。国*(1993)149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的批复》中交通、煤炭、银行、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等十个统筹行业中,就有石油天然气总公司。因此被告应按国*(1995)6号文件规定给原告计发养老金。而被告没...(本文书还有6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