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西岚县侯家岩通达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昌通煤业有限公司、田*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山西昌通煤业有限公司、田*支付给山西岚县侯家岩通达煤业有限公司的补偿款汇入政府指定账户。一审法院根据山西岚县侯家岩通达煤业有限公司从政府指定账户实际领取的款项,认定山西昌通煤业有限公司、田*还应支付山西岚县侯家岩通达煤业有限公司补偿款13140278.3元。双方当事人均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并提出上诉。二审...(本文书还有5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