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河南中豫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豫通工贸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新乡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豫通工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被告人保财险新乡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豫通工贸公司诉称,2015年12月16日,其为自己所有的豫g×××**号危险品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损失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损险),保险限额为32238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6年1月5日0时起至2017年1月4日24时止;2016年1月26日,其为自己所有的豫gj2**号铝合金运油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商业车损险,保险限额为190000元(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16年1月27日0时起至2017年1月26日24时止。在保险期限内,2016年5月6日,原告的驾驶员申军委驾驶豫豫g×××**豫豫gj2**辆在107国道牧野大桥上,与赵*生驾驶的豫g豫g×××**辆相撞,造...(本文书还有2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