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李*与被告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立案,后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4)红民一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后,王**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20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民终****号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李*,被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平洋财险新乡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李*诉称,2014年7月26日9时40分许,被告王**驾驶豫g×××**号轿车行驶至新乡市××大道与××交叉口东50米处时,突然进入非机动车道,将李**正常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撞倒,撞击部位为电动车后轮。事故发生后,李**被送往新乡市中心医院抢救治疗,后经诊断为:1、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小腿筋膜室综合症;2、腰部、左上肢、左膝外伤,左小腿感染。二原告住院期间已花费医疗费75000多元,但王**仅支付了27000元。后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4年8月13日向原告送达了新公(交)认字(2014)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财产保全通知书,认定李**承担次要责...(本文书还有55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