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4474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未付货款244744元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标准,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石材销售,原告在2016年、2017年向被告承接的香茗湖工程供应石材等材料,被告陆**原告付款。2018年4月24日经双方结账,原告向被告承接的香茗湖工程供应石材等合计929744元,被告陆续给付原告685000元,并形成书面结算依据,剩余款项244744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潘**辩称,对原告诉状中的事实和理由无异议,被告欠原告货款是事实,对原...(本文书还有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