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机场”)、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2017)辽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第三人人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8日作出(2019)辽02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7)辽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大连机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张*,第三人人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连鷁北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本文书还有36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