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与被告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蔡农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原告宋**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2019年10月22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7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新蔡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9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新蔡县人民法院重审。2020年1月3日,本院重新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限期撤销及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184万元((2019)豫1729民初****号案件代理费0.8万元,(2019)豫1729民...(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