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无锡天河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河运输公司)诉被告夏**、沈阳腾瑞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腾瑞运输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由代理审判员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10月13日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河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被告夏**的委托代理人谭**、赵*,被告腾瑞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河运输公司诉称:2012年3月9日,其与两被告达成货物运输合同,由其委托两被告运输vp6d高速插秧机5台、ybz600播种机1台,价值共计51.2万元,从无锡新区装运至辽宁省新民市,运输期限从2012年3月9日至2012年3月13日。被告收取了其货物后至今未按约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被告告知其该批货物在沈阳世佳物流园内发生火灾被全部烧毁,但拒不提供火灾报告,对所承运货物灭失而造成的损失也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夏**、腾瑞运输公司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51.2万元,并承担违约金(自2012年3月14日起至判决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中,天河运输公司明确:本案中依据运输合同要求被告承担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夏**辩称:1、本案应为火灾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由不应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天河运输公司所提供的运输合同无效,腾瑞运输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没有盖章,也未追加对夏**的授权,夏**个人不具备道路运输经营的资质,无权作为承运方与天河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故不应按该无效合同提起合同纠纷之诉。2、天河运输公司不是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人、实际托运人和损失人,不是适格原告,故无权就火灾引发的侵权...(本文书还有6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