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2时20分许,被告人王*玉酒后驾驶豫a×××**小型轿车,沿东上公路自南向北行驶至浚县善堂镇前村路段时,与同向行走的郭姣果发生交通事故,致郭姣果当场死亡。经检测,王*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3mg/***.根据浚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玉承担全部责任,郭姣果不承担责任。经鉴定,郭姣果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王*玉在现场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2019年2月4日王*玉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另查明,被告人王*玉驾驶的豫a×××**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投保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300000元,且不计免赔。保险期限均自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
被害人郭某21969年10...(本文书还有1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