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阳朔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追加黄**为本案被告。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的委托代理人刘**、李**,被告阳朔县市场开发服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邬**,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告是阳朔县市场服务中心葡萄镇新市场一名环卫工人,于2005年6月受聘进入市场服务中心,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葡萄镇新市场负责收集清扫垃圾工作,每月工资800元。2013年4月22日上午9时许原告在收集清扫垃圾时跌倒,导致原告脑部受到严重伤害。原告受伤后,于2013年4月22日至2013年5月9日,先后在葡萄镇卫生院、桂林一八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梗塞(多发性),花费医疗费共14297.17元。由于原告家庭生活困难,无法承担后续治疗费用,被告阳朔县市场服务中心也没有为原告支付医疗费,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出院。出院至今,原告仍不能生活自理及正常行走。2013年9月22日...(本文书还有23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