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超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特别授权代理人黄**、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董**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车损111630元、施救费6600元、停车费300元、评估费5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合计1240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对于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无异议,原告驾驶的系汽车式起重机,应当具有合法的驾驶证以及操作证,经保险公司查勘人员调查了解,事故发生时,原告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对原告损失金额认为过高,车损评估报告系原...(本文书还有16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