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胡**、胡**、胡*,一审第三人黎*、冯*、甘**、甘**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2020)桂0403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涉案的16号、17号独立交易展示位的预告登记权利人为上诉人和一审第三人黎*,属于上诉人与黎*的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上诉人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物权应予保护。黎*承担的是个人债务,被上诉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根据我国民法的所有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原则,一审驳回起诉于法不合;涉案二展位已于2015年向银行抵押,一审没有对银行的优先受偿权作出认定不当。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依涉案二展位的所有权及抵押权...(本文书还有2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