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吴**龙、席**、史**、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7民终****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裁定将本案发回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吴**龙、被告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龙、被告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货款28372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20年12月1日,原告刘**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史**的起诉,本院已另行作出裁定书,准予其对被告史**的撤诉。事实和理由:被告吴**龙原系副食批发部老板(现改为得力办公用品批发),史**当时是吴**龙的业务员(又名小路)。2013年原告从被告处进娃哈哈货,习惯是先预付款向被告定货,原告需要多少被告就...(本文书还有2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