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孙**、被告青岛第五十七中学(下简称五十七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王*、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孙**委托代理人朱**、刘**。被告五十七中委托代理人鲍**、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原告与被告孙**曾在被告五十七中就读。2012年10月23日,在五十七中初三六班教室内,被告孙**将原告推到,导致原告左腿骨折,韧带、膝盖等部位受伤,给原告造成护理费等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医疗费、鉴定费共计161263.04元,因原告已起诉暂时主张二被告赔偿10000元,追加诉讼请求151263.04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
被告孙**辩称,第一,本案系原告主动挑衅,且因其自身的病理性体质而造成伤害,学校未尽到相应管理责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第二,原告第二次住院是自己摔倒,所以对该次产生的费用,我们不应承担。第三,原告自身的病理性体质对本案的发生...(本文书还有42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