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沈**。
被告朱*。
原告沈**、顾*、沈**诉被告沈**、朱*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独任审判,后因被告朱*下落不明,本案依法公告起诉状副本、传票及相关材料,并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被告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顾*、沈**诉称:原告家庭于2004年拆迁,被拆迁房屋为沈**、顾*夫妻所建,因此拆迁补偿款应归沈**、顾*所有。另外浪花苑**幢**室阁楼系沈**以8000元买下,要求依法就原被告共同安置的苏*工业园区浪花苑**幢**室**室房屋及补偿款38954.17元予以析产,其中浪花苑**幢**室归原告所有,浪花苑**幢**室归两被告所有。
被告沈**辩称:依法分割浪花苑**幢**室归两被告所有。
被告朱*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沈**与顾*系夫妻关系,并生育女儿沈**。沈**与朱*系夫妻关系...(本文书还有2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