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因与上诉人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20)冀09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70000元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法院在超出交强险部分判决我司承担60%的责任,明显加重了我方的赔偿责任。根据认定书记载,认定双方同责。我方在超出交强险部分商业险部分应承担不超过50%的赔偿责任。2、本次事故双方同责,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法院认定的精神抚慰金过高。3、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上诉人不应赔偿。综上,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李**辩称,一、事故当事人之间的负事故同等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道交法及河北省实...(本文书还有2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