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宏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赤峰宏基公司)与被告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宏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宏基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租赁费人民币30万元,利息43500元(按年利率6%自原告代偿还之日起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并自起诉之日起继续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欠款全部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于**以赤峰宏基公司名义作为实际施工人施工松山区物流园区物资市场工程项目时,欠赤峰市红山区乾源钢模租赁站租赁费未予偿还,赤峰市红山区乾源钢模租赁站诉至法院要求于**支付赔偿金、租赁费及利息。经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调解,原告给付欠赤峰...(本文书还有1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