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刘**诉被告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武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原告刘**、刘**、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罗*的委托代理人钟**、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刘**、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34059.42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分项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罗*依法赔偿。2.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6日8时24分,被告罗*驾驶鄂a×××**号小车沿福兰线由南向北行至福兰线1492公里加300米老河口市梨花大道江***小区东大门门前路段,将由西向东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周*撞倒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被及时送往老河口市第一医院救治。于2019年3月19日抢救无效死亡,并支付各项医疗费用45861.22元。2019年3月24日老河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事故承担同等责任,被告罗*驾驶鄂a×××**小车在被告人保武汉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号pdz*****************48。综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上述费用共计734059.42元。其中请求精神抚慰金等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仍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罗*承担。
被告罗*辩称:1.被告罗**原告亲属的去世表示歉意;2.被告罗*垫付医疗费40000元,支付丧葬费28000元,本案应一并处理;3.事故车辆...(本文书还有73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