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郑*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基于借贷产生,应当遵循民间借贷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的辩护意见。
经查,本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者变相“借贷”、“抵押”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采取威胁、滋扰等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套路贷”犯罪,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识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法律关系,并不适用当事人意识自治原则。此节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关于被告人情节的认定。
1、被告人郑*、王*、武**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朱**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宋*因涉嫌诈骗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诈骗...(本文书还有41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