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毛××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系天津市和平区,且被告现住于和平区,并向我院提交了和平区劝业场街宁夏路社区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其住于该社区,南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毛××对此不予认可,称原、被告婚后即住在南开区城厢东路龙亭家园**号的婚房中,并提交了南开区鼓楼街龙亭家园居委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双方婚后住于该社区,故被告经常居住地应为南开区。
经询...(本文书还有4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