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何**因与被上诉人国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黑河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黑河供电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5)爱民初字第5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何**的委托代理人陈**,被上诉人黑河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何**在原审法院诉称,原告何**居住的房屋及占地具有合法手续。2006年7月5日,原告与原房主魏*奎签订了《房屋及土地转让协议书》,原房主依据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02)爱法执字第32号执行裁定获得原黑河市爱卫办洗车厂的房屋及占地13500平方米。该占地是由黑河市人民政府向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新生活村(以下简称新生活村)征用的,用地规划手续齐全,所涉土地四至:东起变电所东围墙,西至黑大公路(省道s301)东排水沟外20米,南至田间便路边,北...(本文书还有20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