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海林市海峰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峰供热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海峰供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案外人孟*某承建牡丹江市祥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祥合开发公司)开发的部分工程,祥合开发公司以祥合林苑6户房屋抵顶工程款1617753元。案外人孟*某委托原告刘**进行出售。原告刘**于2012年11月向被告海峰供热公司出售6户房屋,被告海峰供热公司于2012年11月16日向原告出具6张欠据,确认拖欠购房款1617753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未给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购房款1617753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海峰供热公司辩称:原告所述债权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证据不足,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告...(本文书还有21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