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扬州中心)与被告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扬州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扬州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魏**支付借款本金24407.07元、利息2607.35元、分期手续1352.3元、违约金1444.8元(以上截至2020年8月27日;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诉讼中,因被告归还过部分款项,故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魏**支付借款本金21407.07元、利息2607.35元、分期手续费1352.3元、违约金1444.8元...(本文书还有1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