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19年1月25日,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政府作出常武政决[2019]2号《关于长胜桥棚改项目(路改部分)房屋征收的决定》并公告,征收范围为长胜桥棚改项目(路改部分)蓝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该项目位于武陵区××街道,东至长胜桥棚***小区、南至洞庭大道、西至朝阳路、北至西园路(具体方位详见规划蓝线图),征收部门为武陵区征收办。2020年5月25日,武陵区征收办发布《关于调整长胜桥棚改项目(路改部分)征收范围的公告》,将征收编号为480、482号房屋从本次长胜桥棚改项目(路改部分)的征收范围中调出,原因是查明480、482号房屋已经纳入原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的拆迁许可范围,并已经由产权人与拆迁人签订了相关补偿协议。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本文书还有7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