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漯河市天宇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油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金阳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阳会计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2020)豫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宇油脂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天宇油脂公司不承担审计款60000元及利息。2、上诉费用由金阳会计事务所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天宇油脂公司和金阳会计事务所签订的《清产核资审计业务约定书》并未约定审计款的具体数额,只是约定了审计收费的基本原则。2、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12日金阳会计事务所开具河南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60000元认定事实错误。金阳会计事务所开具了两张发票,其中一张的日期是在2019年9月10日,票面金额30000元,另外一张的日期...(本文书还有2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