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上诉人马*、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马*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4年2月26日登记结婚,2014年11月**日生育一女孩**。婚初,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原告怀孕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于2014年4月8日回娘家居住至今。2014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离婚,原审法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永民初字第768号民事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2015年3月24日,原...(本文书还有2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