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与被告肖**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菅玉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肖**的委托代理人肖*、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纪**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一名。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交流,经常吵架。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一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与被告离婚。女孩肖*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负担孩子抚养费500元。
被告肖**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前进行了详细了解,婚后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被告对原告百般疼爱,关怀有加。被告每年外出打工的收入均交给了原告,用于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可原告并不满足,处处找茬与被告生气打架,根本不在被告家安心生活,几乎常年生活在娘家...(本文书还有7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