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龙**、第三人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温**,被告龙**,第三人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购地款150000元给原告,并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8月认识被告,被告声称其在梧州市郊区地要转让,面积约70平方米,每平方米4500元,总价315000元,如果原告想要可以按30万元出售。被告带原告到龙新村现场查看后,原告同意按30万元价格受让该处宅基地,并于2017年8月30日按被告的要求通过农信社支付15万元到其银行账户。原告支付首期款后,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交付时间。后*原告无法联系上被告。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口头约定的购地合同应予以解除,被告应当返还购地款15万元给原告并...(本文书还有30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