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金**、朱**为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指定审判员崔丽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并于2021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的委托代理人朱**及金**、朱**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张**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朱**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一、原审事实不清,本案实际本金为932046.88元。1.2017年5月12日支付砍头息27500元(收款人周*),实际借款为97.25万元。2.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17年5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按每月1.5%支付利息,扣除第一个月砍头息,金**、朱**实际支付2017年6月12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计18.5个月的利息:100万×1.5%×18.5个月=27.75万元。按借款合同约定月息1.25%,本金97.25万×1.25%×19.5个月=237046.88元。利息差额277500元-237046.88元=40453.12元冲抵本金,本案实际本金为972500元-40453.12元...(本文书还有5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