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广西新大乐购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梧劳人仲字〔2020〕第55号《仲裁裁决书》;二、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三、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四、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2月的工资2100元;五、被告为原告补办2017年9月至2019年2月的社保手续并补缴相应社保费12424元;六、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事实及理由:原告约在2017年9月下旬左右开始在被告处工作,原告入职时原、被告口头约定月工资2200元(不含社保金),被告承诺为原告缴纳社保,原告入职后在生鲜部工作,但原、被告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18年10月5日,被告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没有将该合同文本交由原告收执原告直至提起劳动仲裁后才得以知道合同的具体内容,但该合同中存在以下问题:...(本文书还有4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