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思茅区灏兴红木家具店(以下简称灏兴家具店)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普洱英爵油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爵油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8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灏兴家具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上诉人英爵油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灏兴家具店向本院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20)云08民初****号民事判决;2.请求判决驳回英爵油业公司的诉讼请求;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英爵油业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搬走红木家具是与被上诉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并无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被上诉人欠付上诉人家具款184820元,经上诉人多次催要,被上诉人一直未予支付。2017年10月15日,因被上诉人的多家债权人到厂区哄抢财物,上诉人前去被上诉人厂区协商欠付家具款事宜,经协商,被上诉人表示无力支付剩余欠款,同意让上...(本文书还有2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