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上诉人云*海归创业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经投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海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经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归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20)云01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对本案予以改判,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根据海归公司与经投公司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第六条“委托运营条款约定”,经投公司已将案涉不动产委托海归公司运营管理,同时约定运营期限是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此后,为便于园区业务管理,案涉**幢房屋均由海归公司和云*吉点产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点公司)统一运营管理。基于此,经投公司直接与吉点公司于2018年11月9日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2019年1月15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将案涉**幢房屋及附属设施全权委托给吉点...(本文书还有48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