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12月25日,中石化版纳分公司作为委托方与红升公司作为受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办理行政审批手续)》,主要约定拟在云南省景洪市处建设勐宽加油站,委托红升公司有偿代为办理加油站建设相关手续事宜。具体委托事项为:红升公司以中石化版纳分公司的名义向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包括并不限于: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办理地方立项审批并取得批文;到规划行政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和用地红线图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施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预核准证照;到国土行政部门办理土地预审意见等相关审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到安监、消防、环保部门办理项目审核意见书并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等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到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相关审批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他根据合同目的需要办理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上述事项的期限为:90天。红升公司负责以委托方名义办理下列事项:代为办理征地拆迁、工程勘察、设计、建设规划、土地证照及加油站建设一切行政审批手续,所有证照必须办理到中石化版纳分公司名下等。委托费为:1780万元(含:20亩土地出让金及办理证照的一切费用),具体支付方式为:1.完成办理行业发展规划的相关审批;取得地方立项审批批文;取得当地政府相关批文、土地预审意见等相关审批的支付人民币600万元(含20亩土地出让金);2.办理建设...(本文书还有5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