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倪**、李**诉被告李**、李**、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3月26日、2020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倪**及原告倪**、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梁**,被告李**、李**、李**(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倪**、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位于梧州市万秀区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梧郊集建(1993)字第**的房屋(**层楼房以及29平方米的**层房屋)的征收补偿款818714.25元的二分之一即409357.125元,由原告倪**、李**共同继承享有其中的四分之一即102339.28元(由二原告分别享有102339.28元的一半),由被告李**、李**、李**分别继承享有其中的四分之一即102339.28元。诉讼过程中,原告倪**、李**增加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二、位于、位于梧州市万秀区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号为梧郊集建(1993)字第**房屋旁边的107平方米**层房屋的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即242662.50元,由原告倪**、李**与被告李**分别继承享有其中的三分之一即80887.50元;三、确认上述107.85平方米**层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二分之一即242662.50元为原告倪**应分得的个人财产,并由被告李**依法向原告倪**返还。事实和理由:被告李**与叶**系夫妻,婚后生育了儿子李**等人,后叶**于2009年1月11日去世,叶**生前没有立遗嘱。李**与原告倪**于1998年8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儿子即原告李**。后李**于2014年7月19日去世。叶**与被告李**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了本案**层房屋以及29平方米**层房屋**房屋登记使用者为叶**,该部分房屋于2019年被政府征收,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约818714.24元。该征收补偿款818714.24元为被告李**签订02120号补偿协议的征收补偿款1080944.05元加上被告李**签订的02123号补偿协议的征收补偿款223095元,再减去107.85平方米**层房屋补偿款485325元(以...(本文书还有83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