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亳州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宿**、宿**、李**、宿**、宿**、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人民财险亳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上诉人宿**及宿**、李**、宿**、宿**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于**、张*,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2月11日海威驾驶三一重汽215c-9型挖掘机在亳州市政公园工地施工时,原告宿**下车至其车后,因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和操作不当,其左臂被被告海威驾驶的三一重汽215c-9型挖掘机挤压在原告所有的皖s×××××号重型自卸汽车车身上,致原告左臂受伤。宿**曾于2014年4月27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147540元。后**(2014)谯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民财险亳州分公...(本文书还有3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