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友关系,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系坦白,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日下午16时许,在亳州市谯城区城父镇李*自然村,被告人李*、张莉与雷某、张*四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张*与李*相互殴打,李*用腿将张*胸部踢伤。经法医鉴定,张*的胸部伤情及损伤程度被评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害人张*住院33天,共花费医疗费11959.82元,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的伤情被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鉴定费1300元。
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庭审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入所健康检查表证明被告人李*入...(本文书还有24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