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诉被告余**、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5月11日,原告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蒋**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2015年1月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120万元,双方约定利息按18000元/月计算。后原告曾多次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未果。故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18000元/月计算,期限自2015年3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结婚证,证明原告身份情况及与江某某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3、借...(本文书还有12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