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狱证明:于**因盗窃被南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
五、视频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制作说明。
另查明,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赵**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投案后,不能完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于**的家人主动退赔被害人侯某款人民币4500元、禹某5000元、孟*12000元、范瑞雪2500元,得到了四位被害人的谅解,并分别出具了谅解书,均请求本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家中无人之机,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赵...(本文书还有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