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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于**盗窃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侵犯财产罪>>盗窃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0)豫1726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0-12
  •  
  • 【案例概要】

    河南省新郑*狱证明:于**因盗窃被南乐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8月19日刑满释。

    五、视频资料及电子数据的制作说明。

    另查明,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赵**到泌阳县公安局投案,投案后,不能完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于**的家人主动退赔被害人侯某款人民币4500元、禹某5000元、孟*12000元、范瑞雪2500元,得到了四位被害人的谅解,并分别出具了谅解书,均请求本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家中无人之机,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根据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赵...(本文书还有72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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