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扬州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陈**支付借款本金17063.13元、利息1727.48元、违约金1253.85元(以上截至2020年6月28日,自2020年6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利息、违约金)。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51。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了利息等各项费用的计收情形及方式、...(本文书还有1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