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联硕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焦郑*河大桥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通威公司支付原告欠付的工程款¥1887861.93元,并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1年1月10日的逾期利息为652256.3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通威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奖励¥550000元;(以上1、2项暂合计3090118.23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焦郑*司在欠付通威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4、由二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与通威公司就通威公司承建的位于国道234焦作至荥阳黄河大桥及连接线工程5标现浇箱梁工程中的劳务分包给原告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7年12月30日按照通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签订一份《现浇箱梁劳...(本文书还有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