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保定市景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霍**、张**、保定市惠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升公司)、王*及一审被告马*、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景隆公司申请再审称,霍**辩称合同中备注系景隆公司勾划,但景隆公司对此说法予以否认,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两审法院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采信霍**的说法,缺乏证据证明;景隆公司并未收到霍**的银行转账借款,霍**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景隆公司指定张**和惠升公司代为收取借款,且从霍**提交的银行流水证实,借款全部转入张**和惠升公司指定账户中,故霍...(本文书还有6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