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女,196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女,196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牛**,男,1981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乐市。
再审申请人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因与被申请人张**、刘**、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申请再审称,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已经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且与牛**未就主合同进行过协议变更,也不存在变更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该主合同经过协议变更未通知担保人,担保人无需承担责任,缺少证据证明,显然错误;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刘**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摁印,并办理抵押登记,均系...(本文书还有8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