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与被告郑**、新蔡县京新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王**、二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诉称,2014年10月17日、10月21日,被告分两次借原告共5000000元,后于2014年11月15日左右归还2900000元。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100000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21日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月利率2%计算)。
被告郑**、京新公司辩称,双方约定借款为5000000元,原告实际给付被告4725000元,已经归还原告2900000元,余下部分愿意返还原告,但现在没有能力;借条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无息。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被告郑**、京新公司借原告郑**3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郑**现金30000...(本文书还有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