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为与被告袁**、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7年7月18日,因被告袁**涉嫌合同诈骗,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公局刑事拘留,不能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2019年1月7日,因中止诉讼原因消除,本院恢复诉讼,同日,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9年1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9年2月26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9年3月15日作出(2017)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袁**不服,上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经审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以案涉借款如何交付需进一步查明以及案涉款项是否拆分可能会影响相关主体责任的承担为由作出(2018)浙01民终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7)浙0110民初****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为此,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重新编立(2019)浙0110民初18890案号,并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本文书还有4040字未显示)